台灣法院裁判裡的AI啟示(一)
過去一年各級法院多少都體驗到了當事人使用AI產出書狀,而以下三則法院裁判也在不同的案件中提醒,AI寫書狀雖然不至於會當然構成起訴、上訴或再審違法,但只使用AI而不具備法律及實務專業,無法直接合乎相關法律程序之基本要件,且當然會有AI幻覺及錯誤等風險。
過去一年各級法院多少都體驗到了當事人使用AI產出書狀,而以下三則法院裁判也在不同的案件中提醒,AI寫書狀雖然不至於會當然構成起訴、上訴或再審違法,但只使用AI而不具備法律及實務專業,無法直接合乎相關法律程序之基本要件,且當然會有AI幻覺及錯誤等風險。以下三則台灣最近討論很多的裁判摘要如下:
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刑事判決:「生成式AI可以生成文字,但未必寫得出一個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;可以協助撰稿,但不能取代當事人承擔訴訟行為。第三審所審查者,係原判決有無具體違背法令之情事,而非法律名詞的數量,亦非文字表面的專業法律用語。法院固應辨識當事人之法律主張,惟無替當事人代為修正因使用生成式AI所產生之錯誤內容(例如虛構或錯誤引用事實、法源、裁判或卷證資料等AI幻覺)、補足欠缺卷證資料、或重構上訴理由之照料義務。從而,上訴書狀及上訴理由書縱疑似全部或部分使用生成式AI工具撰寫,仍不構成駁回上訴之理由,但若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,致不足認已合法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,法院應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判決:「本院的建議是,拿到判決後,請找個律師問清楚,當然,是活生生的、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。不要問AI,不要用AI寫上訴狀,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是AI寫的。」
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:「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,然查,其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部分,僅為書狀陳述,且疑似係再審聲請人將生成式AI系統對話內容載於書狀,並未具體提出其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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